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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依据反恐法对一快递企业处罚20万元

   日期:2021-05-16 20:00    
内容摘要:农商网(www.npzsw.cn)以下是农商网农业法规为大家提供的烟台依据反恐法对一快递企业处罚20万元的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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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烟台依据反恐法对一快递企业处罚20万元

  记者获悉,近日,烟台一家快递企业因未落实法定责任,领到了20万元罚单。

  据了解,该罚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违法企业开出的全省第一张巨额罚单。

  6月14日,烟台市反恐办根据线索查明,犯罪嫌疑人吕某使用虚假姓名,先后多次通过某快递公司发送违禁品,已涉嫌犯罪。该快递公司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也没有对邮寄物品进行安检或开箱验视,未能如实登记寄递客户身份和物品信息,对禁止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物品予以寄递。烟台市反恐办遂下达通报,要求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7月5日,烟台市邮政管理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对该快递公司处以20万元的行政罚款,同时对法人代表宋某、主管负责人董某、直接责任人孙某分别处以1万元、3万元、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记者张大明 通讯员贾雁飞 )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0条、85条对物流运营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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